国内结转:外国企业委托国内企业进行来料深加工,完工后办理出口手续及进口销货手续,实际货物在国内结转;出口以外币结算,进口以人民币结算;加工企业可享受出口免税优惠。其主要作用为外企公司节省了中间环节的大额运输费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知识-
第一节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形式及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的途径
1.自营出口
自营出口就是生产企业生产货物后自行报关出口。该办法需要生产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2.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就是生产企业将货物委托外贸公司代办出口。
3. 把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
(二)生产企业自出口货物贸易方式
1.一般贸易
2. 进料加工贸易
4.来料加工贸易
(三)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税收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和进料深加工结转(即国内转厂)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除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非自产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生产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后应办理的税务事项
(一)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
(二)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国税资格。企业应先去海关综合科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领取表格,按技监局-工商局-国税局-经贸局-外管局-海关的顺序,向各部门申请资格。其中,国税局资格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或行政服务大楼国税窗口办理。
三、未发生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如何申报
(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未发生任何进出口业务时,不需要办理任何的退(免)税申报手续。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未发生任何进出口业务时,也应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免抵退申报手续。申报方式可采用邮寄申报,具体是:企业在每月1—15日(以邮戳为准),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一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一份),邮寄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四、发生进出口业务后,企业如何申报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生进出口业务后,每月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分局办理免税申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进出口业务后,应进行如下处理:
1.安装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企业可以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安装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或自行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下载安装使用;企业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安装及维护。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是免费提供企业使用,企业负担的费用是工本费及中介机构的维护费用。
2. 申报顺序
(2) 申报成功后,将预申报反馈数据读入申报系统,生成免抵退税申报附表。
(3)在每月10日前到主管国税分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4)在每月15日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资料录入申报系统,生成有
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保税材料手册结束,国内材料用一般贸易进料有什么好处:
提问人的追问 2010-03-16 12:55
也就是说主要还是从价格方面考虑用哪一种方式的?
回答人的补充 2010-03-16 22:41
是的,通常手册进料的成本是最低的,特别是量大.如果量不大就不需要考虑用手册进料.
另方面,国内采购的手续是最简单的,正常情况下跟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成本应该相差不远.不过很多人愿意选择国内采购而不选择一般贸易方式,主要是担心海关定价因素,因为这个价钱往往是最终影响材料成本的关键因素.
提问人的追问 2010-03-17 19:41
具体介绍一下手册是怎么一会事,是如何去海关备案或者申请的吗?手册备案的时候是根据生产需求所定的量吗?
回答人的补充 2010-03-17 21:50
加工贸易手册是海关为了实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保税加工全过程管理,加工贸易企业为了原材料保税进口\深加工结转以及复出口,而在海关办理的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登记备案(变更)、货物进出口报关申报及核销所用的记录帐簿、凭证。
手册备案的数量可以根据预测的订单数量来定。
回答人的补充 2010-03-17 21:59
办理手册的程序比较复杂,以下资料供你参考:
进料加工手册申请办理程序
1.办理进口料、件的免税申请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申领手续 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单位,应于料、件进口前,根据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要求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然后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以及他们授权的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各进出口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级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加工贸易合同批准证》,连同加工贸易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向主管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由海关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向银行申请开设保证金台帐的手续 目前中国银行是唯一授权办理开设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业务的银行,其他银行均不受理该项业务。根据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有关规定,经营加工贸易企业一律向加工生产企业主管海关所在地的中国银行分(支)行申请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 3.加工贸易进出口报关实务 为加强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准确采集保税企业进出口货物数据,使前期备案与后期核销有机地结合起来,保证核销数据的准确、真实,杜绝假单证核销现象,海关对保税货物的进出口报关进行规范是极其必要的。 4.加工贸易监管 (1).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监管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和加工生产企业有何监管要求如下: 1).经营单位和企业要提高依法经营的自觉性,严格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单独设立帐册,单独堆放,严禁与其他料件混放。 2).保税进口料件属海关监管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加工成品出口之日止,均应接受海关监管。在监管期限内,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外商)不能将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在境内出售、转让、调换、抵押或移作他用,不可擅自外发加工。 3).企业要安排专人(报关员或报核员)办理合同的审批、备案、核销以及台帐设立和核销手续。 4) 、 加工贸易企业和加工生产企业对遵守海关有关规定负有共同责任。 (2).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的监管 1).进口原料加工成半成品后转让给其他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后继续加工成制成品出口,应遵循进口料件加工为半成品后转让给其他单位再加工的海关办理手续 ①"转厂"问题属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问题,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深加工结转,海关在管理上视同出口; ②"其他单位"一般必须是贸易方式同类型的企业,而且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应类似; ③如果涉及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的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分属不同海关管辖,就要涉及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问题。 ④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结转。 ⑤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应事先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⑥要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结转深加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海关预申报结转计划。 ⑦海关对深加工结转的保税货物采用转关运输和不按转关运输两种方式进行监管,管理办法有所不同。 2).保税料件加工成半成品(成品)不直接出口而结转到另一家国内企业继续深加工,应办理的海关手续进口的料、件在加工成半成品(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复出口的国内加工单位进行深加工时,转让单位应当会同接受转让的单位持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手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申请办理结转手续。 3).对无法履行的来料或进料加工合同,其进口的料件或加工的成品须转为内销的,海关有何管理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海关核准后,按一般进口货物补证补税后方可内销。 4).进料加工及来料加工合同履约后,海关对剩余的料件有何征、免规定 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和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或酌情减免税。对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规定限额、限值内的可予免征税。 (3).加工贸易许可证管理的规定 1).海关在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时,对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如下: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时,除另有规定的羊毛、天然橡胶、植物油、棉花,海关须验凭许可证外("实转"则不须提供),其余均免领许可证。 2).加工贸易合同下进出口货物要否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① 经批准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凡属批准该项业务范围内,并将加工成品返销境外,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批准文件和对外合同,进口单证查验放行。因故事先经过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将进口料、件或加工成品转为内销的,视同一般进口。其中国家限制进口商品,须经归口审查部门批准后,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非限制进口商品,凭批准文件,直接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②经批准的补偿贸易进口货物,其中,非限制进口商品,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批准文件和对外合同、进口单证查验放行。国家限制进口商品须事先经归口部门批准,并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③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申领 补偿贸易应符合如下条件才能申领出口许可证: A.该企业(项目)必须是按规定程序经拥有受权的国家相当一级的政府机关批准成立(立项)的。 B.该企业(项目)必须是按相应批准的经营范围及生产出口规模内组织出口。 C.该企业(项目)必须取得出口计划审批部门批准的,有效的出口计划。 D.该企业(项目)货物的出口价格必须符合理国家核定的出口协调价。 进料加工企业向发证机关申领进料加工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A.提供有相应权力的主管机关批准该进料加工项目的批件。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企业所在地经贸管理机关同意,省经贸委计货处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出口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审批表》。 B.海关签注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或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出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正本及复印件(如是分批出口应提供一式二份复印件)。 C.出口合同。 D.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E.发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发证机关在审核上述材料,认真为符合办证规定后,在《登记手册》上加盖"以上出口许可证办讫"章并签署。如果该商品一批出口的,则据此签发出口许可证,如果是分批出运的,发证机关据此先核发《出口许可证分批领证表》给企业。以后企业凭此表及出口合同、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等多次领证,发证机关在分批表上逐次核减。 经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企业,如果是第一次申领出口许可证,也要先办理企业编码手续。 ④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及成品属于许可证管理商品内销时不能提交进口许可证将受什么处罚?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经主管部门批准转内销处理的,应视为一般进口货物,其中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规定补领进口许可证。不能补交进口许可证的,处货物等值以下、10%以上的罚款;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转内销的,没收货物或追缴货物的等值价款,可以并处有关货物等值以下、30%以上罚款,或者应缴税款3倍以下、1倍以上的罚款。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料、件和加工的成品、半成品转为内销处理的,应视为一般进口货物,按规定补偿进口许可证,不能补交进口许可证的,没收货物或追缴内销货物的等值价款,可以并处有关货物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罚款或者应缴税3倍以下、1倍以上的罚款。 (4).其他规定 1).海关对不纳入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范围的进口料件的管理原则如下: 对加工贸易进口辅料品种在下述范围内的,且合同金额在5000美元以下的(含5000美元),由海关根据出口成品合同,核定辅料单耗用量,免办手册,不纳入银行保证金台帐的管理范围。口岸海关凭主管海关核定的合同验放。 对超合同金额超出5000美元的一律使用手册管理,但对合同金额在5000美圆以上1万美圆以下的不纳入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管理。 对评定的AA类企业不受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管理。 2).不纳入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范围的进口辅料的范围 1、拉链;2、钮扣;3、鞋扣;4、扣绊;5、搭扣;6、摁扣;7、垫肩; 8、胶袋;9、别针;10、大头针;11、胶贴;12、纸贴;13、棉线;14、提帮线;15、缝纫线;16、绣花线;17、纸板;18、纸封;19、花边;20、滚条;21、纸盒;22、铁圈;23、D型圈;24、方型圈;25、夹子;26、胶类; 27、挂勾;28、风勾;29、衣架;30、尼龙绳;31、开线绳;32、晴纶绳; 33、铆钉;34、汽眼;35、纸牌;36、商标;37、装饰牌;38、电脑牌; 39、装饰用标牌;40、各种标签;41、电脑纸带;42、防腐剂;43、纸样;44、假带;45、窗帘绳;46、花纸;47、洗涤带;48、蝴蝶片;49、干燥剂;50、棉带;51、腰带;52、吊牌;53、玩具眼、鼻、头发;54、鞋眼;55、尼龙卷;56、魔术贴;57、条型码;58、塑料袋;59、密封圈;60、横头卡;61、嵌线;62、彩纸;63、汗衫边;64、裤勾;65、珠子(结);66、拷钮;67、胶纸衬;68、腰衬;69、说明书;70、橡筋;71、价格牌;72、品质带;73、尺码带;74、珠片;75、领插角;76、纸箱;77、五金配件;78、小型生产用工具(扣摸、胶针枪)。 3).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保税区内企业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是否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由于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和保税区是在海关实际监管下的工厂和区域,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对这些企业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4).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是否也要收取手续费 主管海关在办理合同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不另收任何手续费。 5.加工贸易核销 加工贸易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专用报关单等有效数据递交海关,由海关核查该合同项下进出口、耗料等情况,以确定征、免、退、补税的海关后续管理中的一项业务。 (1).海关对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包括加工贸易企业和加工生产企业)的监管要求 1).经营单位要提高依法经营的自觉性,严格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单独设立帐册,单独堆放,严禁与其他料件混放。 2).保税进口料件属海关监管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加工成品出口之日止,均应接受海关监管。在监管期限内,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外商)不能将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在境内出售、转让、调换、抵押或移作他用,不可擅自外发加工。 3).企业要安排专人(报关员或报核员)办理合同的审批、备案、核销以及台帐设立和核销手续。 4). 加工贸易企业和加工生产企业对遵守海关有关规定负有共同责任。 (2).进料加工及来料加工合同履约后,海关对剩余料件的征、免规定: 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和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或酌情减免税。对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规定限额、限值内的可予免征税。 (3).开放市、区免税进口料件加工装配的制成品内销时应办理海关手续如下: 对外开放地区使用免税进口料件加工装配的制成品应复运出口。前款制成品经批准转内销时,有关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按规定补办进口手续,海关对其所含税进口料件补征税款。 (4).内地单位将进口料、件运入特区加工应办理海关手续如下: 内地单位将进口料、件运入特区加工由海关核发《登记手册》,如果在加工料、件运入特区时,货主或其代理人不向海关申报的,其加工的成品运出特区时,海关按特区企业使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内销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厂核销
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 1、对经海关批准来料转进料的情况,由转入方企业办理购付汇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入方企业办理售付汇手续,售付汇单证留存5年备查: 1.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1.2、转出方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单的复印件; 1.3、转厂合同; 1.4、进口付汇核销单。 转入方企业、转出方企业必须办理相应的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对经海关批准进料转进料的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入方企业办理有关售付汇或境内外汇划转手续,售付汇或划转单证留存5年备查: 2.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关单; 2.2、转出方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单的复印件; 2.3、转出方企业的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 2.4、转厂合同; 2.5、进口付汇核销单。 转入方企业、转出方企业应办理相应的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 3、对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的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内销企业办理有关售付汇手续,售付汇单证留存5年备查: 3.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0245)”或“来料成品内销(0345)”、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3.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 3.3、有关合同; 3.4、进口付汇核销单。 4、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客户办理其他深加工结转(转厂)项下的售付汇和境内外划转业务。 5、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转厂结算时,应当先使用其外汇结算账户中的外汇对外支付或作境内外汇划转,不足部分方可为其办理售汇。 6、对于境内划转的外汇,料件转入方企业开户银行应在外汇划出时注明“国内转厂划转”字样;料件转出方企业开户银行在收到境内划入的外汇后,凭该企业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入账,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国内转厂划转”字样及转入方企业名称。 转出方企业凭上述“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核销。外汇局核销时,需注意核对“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的转入方企业名称与报关单上转入方企业的名称是否一致。 如企业以抵扣方式核销的,外汇局应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关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无误后在其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核销”章,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并同出口收汇核销材料一并留存5年备查。 7、外汇局应不定期对从事深加工结转(转厂)的企业进行检查,对违反本操作程序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請問進口貨品放在forwarder的保稅倉庫, 會產生什麼費用? (越詳細越好~)
ANS:
1.倉租:基本上以坪數計算,當然倘若你需要特殊的需求,例如保鲜,則需要另行再談
2.進倉手續費:這是貨物進倉搬卸的費用
3.出倉手續費:這是貨物出倉搬卸的費用
4.保險費用:倘若你的倉租已經涵蓋這部分的費用,則不需要再收取
2) 那貨物可以怎麼處理?
ANS:
可以做保稅倉庫至保稅倉庫的貨物移轉(貨物結轉),也可以做保稅倉庫至保稅工廠的貨物移轉(再加工),也可以直接銷售給予國內保稅廠商(例如保稅園區'中正機場免稅菸酒..等)
3) 如果要賣給國外客戶, 是算出口還是三角貿易呢?
出口退稅?
出口貨物退稅企業應在其出口貨物裝載的運輸工具辦結海關手續後,向其報關的海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的退稅專用報關單(淺黃色)。
出口貨物在口岸海關直接辦理出口手續的,由企業在口岸海關辦理。
出口貨物在內地海關報關後轉關至口岸海關出口的,內地海關在收到口岸海關的轉關的通知單回執後,才予辦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
海關根據實際出口貨物的數量、價格等簽發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並按規定收取簽證費。
海關簽發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的時間為:裝載出口貨物的運輸工具辦結海關手續之日起,至海關放行貨物之日起的六個月內
2.辦理出口退稅必須在出口貨物實際離境後,因此,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出口貨物要待貨物提取出倉庫並裝載運輸工具離境後,海關才能簽發出口貨物退稅裝用報關單。通過轉關運輸方式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企業應在貨物裝載運輸工具離境後,向處境地海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
3.提取出口保稅倉庫貨物銷售給國內企業或三資企業進行深加工產品復出口的,海關按結轉加工的有關規定辦理,不予簽定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
4.企業遺失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可以補辦,補辦時間為自該出口貨物辦結海關出口監管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補辦時,企業應先到主管其出口退稅的地(市)國家稅務局申請,稅務機關經核實出口貨物確實未辦理過退稅後,簽發《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企業得到《報告》後,應該到出口貨物原簽發海關去辦理補辦報關手續。海關憑《報告》補簽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
5.企業開展進料加工業務出口貨物辦理出口退稅,必須持外經貿主管部門批件,先送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部門審核簽章,稅務部門逐筆登記並將複印件留存備查。海關憑有主管出口退稅稅務部門印章的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件,方能辦理出口料件「登記手冊」。企業因故未能執行進料加工合同,需持原「登記手冊」或海關證明到主管稅務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6.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1994年1月1日以後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出口貨物,符合《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在辦結海關出口手續後,可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章。
7.出口貨物遇特殊情況發生退關或退運,如海關已簽發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報關人需將該報關單退交海關;如企業以交國家稅務局辦理了退稅手續,則應向稅務局申請《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在辦理退關或退運報關時隨報關單等一併遞交海關,才予辦理退關或退運。
8.對出口企業違法騙取退稅的行為,由海關和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分別處理。
轉廠事宜
一家出口歐美的台資工廠, 設在大陸, 從大陸購買原物料, 加工後出口歐美, 在
購買原物料上
a. 用轉廠, 購買價格較低 b. 不轉廠, 商家需開增值稅票, 購買價格較高
1.目前很多已經不能退稅了, 但在以往可以增值稅票可退稅的情況下, 那轉不
轉廠對工廠來說有什麼優缺點呢? 反正那些稅不都能退嗎?對工廠成本影
響並不大. 那為何還要分轉不轉廠呢?
2. 轉廠是指針對外資企業對外資企業間的物料購買嗎? 還是外資對內資工廠
也適用?
3. 大陸政府設立轉廠這種制度設立的目的在哪呢? 實在想不出有什麼好處
ㄝ?
4. 很多廠商跟我們說, 他可以開 17% 的增值稅票給我們, 但只收我們 8% 的
錢, 請問他們為什麼要這樣做呢? 這樣是不是違法的?
一般人大多不清楚何謂 "轉廠"?所以提出很多末端的問題,所以,我先就 "轉廠"本身說明,就已經回答你前三個問題。
至於,開出17% 的增值稅票,僅收取8% 的錢並不是違法,而是 這個稅票本身,代表著一筆真實的 "交易紀錄",若是貴公司沒有實質 "交易", 但是卻以8% 的錢 "換得 " 17% 的增值稅票,這涉及 " 非法買賣稅票" 的法律責任,是要被判重刑的喔!
轉廠:
系指由一個企業將海關監管的貨物,轉移到另一海關監管企業,並向海關辦理監管貨物的轉移手續的行為。轉廠涉及到兩個不同的主管海關,企業在辦理貨物的轉廠手續時,需要同時向兩個主管海關提出申報手續,其中轉入方申報和辦理進口手續,轉出方申報和辦理出口手續,而貨物不需要真正出口,直接由國內的一個廠商發送到另一個廠商的貨物轉移方式。
-本關區轉廠:系指在同一主管海關的監管企業中監管貨物的轉移,是所有轉廠手續中最為簡單的一種方式。
-跨關區轉廠:系指在同一海關管轄區內的不同主管或監管海關之間進行貨物監管的轉移,由於海關較容易取得資料,或從電腦資料庫中查索到,故此,辦理貨物轉廠時,也可以較為簡化。
-跨省區轉廠:系指涉及不同管轄的海關區域之間,進行貨物監管的轉移。由於不同的海關管轄區域,而有關資料存檔和電腦聯繫有一定的局限,因此,在辦理海關手續的程式上也有所不同。跨省區轉廠,需要辦理如下的海關程式:
1、 由轉出方企業,持憑轉入地海關開出的《申請表》和其他轉廠單證,到主管海關辦理轉出手續。
2、採用海運、鐵路、航空運輸的,將《申請表》及《申報單》由轉出方企業交相關海運、鐵路、航空主管海關辦理轉關運輸手續。
3、轉入方企業,憑轉廠單證到主管海關申請結轉,由主管海關審核同意並開具《申請表》做關封後,由轉入方企業帶交指定海關辦理轉關運輸手續。
5、辦理轉廠手續時,轉廠貨物需一次申請分批運輸的,轉入方企業在辦理結轉申請時應申明並經轉入地海關同意,予以批註和累積。
保税货物是指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保税货物进出境报关
一、申报 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持下列单证向海关申报: 1、《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报关单上须加盖保税货物印章并注明货物存入某地保税仓库; 2、经主管海关核发地《保税仓库登记证书》。办理《保税仓库登记证书》地手续为:申请建立保税仓库地单位经理人,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地营业执照、填写地《保税仓库申请书》及省以上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地批件,向主管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并派员实地调查,认为符合条件后,批准建立保税仓库并颁发登记证书; 3、如进口货物列入国家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出口商品种类表地,须提交商检证书。保税货物如需复运出境报关时,应向海关递交下列单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2)原进口时由海关盖印地《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海关查验放行 上述单证经入、出境地海关查验无误后予以放行,其中,入境时,由海关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签章,将二份《进口货物报关单》随进口货物带交保税仓库。保税仓库经理人于货物入库后,在上述报关单上签收,一份留存,一份交回海关存查。货主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地其他口岸进口货物,应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货物运抵后,再按上述办法办理入库手续。 1、货主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地其他口岸进口货物,须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地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即由申请人填制由海关统一 印制地《转关运输货物准单》,一式三份,加属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应为货车装载清单,也是一式三份,向入境地海关申报并交验有关货运单证。海关核准并签收关封后将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并加注关封编号地《海关运输货物准单》,连同关封一起交承运人,随同货物带交指运地海关,并按一般货物地海关手续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并随附其他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 2、保税货物经批准正式销售于国内市场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海关补办进口报关手续并交纳关税和工 商统一税,由海关签印放行。 3、对从保税仓库中提取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备料、货物,货主须事先持批准文件、合同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填写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专用报关单和《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各一式三份,一份由海关留存,一份由领料人留存,一份由海关签盖放行章后交还货主。仓库经理人凭海关签印的领料 核准单交付有关货物,并凭领料核准单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4、保税货物复运出境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保税货物进口时由海关签印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当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经海关核查与实货相符后签印,一份由海关留存,一份发还给申报人,一份随货带交出境地海关,凭以放行货物出境。 从海关法的定义可看出,保税货物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特定目的 我国《海关法》将保税货物限定为二种特定目的而进口的货物,即进行贸易活动(储存)和加工制造活动(加工、装配),将保税货物与为其他目的暂时进口的货物(如工程施工、科学实验、文化体育活动等)区别开来。 二、暂免纳税 《海关法》第43条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将予暂时免纳关税。”保税货物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属于暂时免纳,而不是免税,待货物最终流向确定后,海关再决定征税或免税。 三、复运出境 复运出境这是构成保税货物的重要前提。从法律上讲,保税货物未按一般货物办理进口和纳税手续,因此,保税货物必须以原状或加工后产品复运出境,这既是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原则,也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保税货物的通关与一般进出口货物不同,它不是在某一个时间上办理进口或出口手续后即完成了通关,而是从进境、储存或加工到复运出境的全过程,只有办理了这一整个过程的各种海关手续后,才真正完成了保税货物的通关。我国保税货物分类
中国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主要有:
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 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以及进口用工缴费偿还的作价设备; 补偿贸易用产品偿还的进口设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 按出口合同客供条款规定而进口的客户免费提供的原材料; 保税仓库存储的货物; 保税工厂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料件、(作价)设备和加工的成品等。 中国海关监管保税货物制度主要由三个方面内容构成: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监管、海关对保税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监管、海关对保税工厂的监管。 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准转为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进口货物许可证,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并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后,由海关签印放行,将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注销。·
保税是什么意思
保税区亦称保税仓库区。这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保税区能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尚可自由出口,只需交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但如果要进入关境则需交纳关税。各国的保税区都有不同的时间规定,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又称保税仓库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
1、 什么是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是指有关经营单位或企业用外江进口部分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辅助材料(科称料件),加工成成品后销往国外的一种贸易方式。进料加工分为进料加工对口合同和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
来料加工是指由外商免费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料、辅料、零配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简称料件),委托我方加工单位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我方按合同规定收取工缴费的一种贸易方式。
2、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区别的什么?
进料加工我方付汇购买进口料件;
来料加工则是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料件,不占用我方外汇。
进料加工我方自行生产,自行销售,自负盈亏,风险自担;
而来料加工我方不拥有所有权,不参与利益分配,不承担经济风险。
3、什么是进料加工对口全同和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
进料加工对口合同是指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对外签订进口料
件合同和相应的出口成品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数量及销售流向都在进出口合同中予以确定。
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是指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对外签计进口料件合同,在向海关备案时尚未签订出口成品合同,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数量及销售流向均未确定。
4、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海关如何监管?
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定额保税,即进口国家规定的 15 种商品先征5%,保税 95%,进口其他料件先征 15%,保税 85%,出口后,多出口的可以退税,少出口的要补税。
1、什么是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是指有关经营单位或企业用外江进口部分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辅助材料(科称料件),加工成成品后销往国外的一种贸易方式。进料加工分为进料加工对口合同和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
来料加工是指由外商免费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料、辅料、零配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简称料件),委托我方加工单位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我方按合同规定收取工缴费的一种贸易方式。
2、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区别的什么?
进料加工我方付汇购买进口料件;来料加工则是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料件,不占用我方外汇。进料加工我方自行生产,自行销售,自负盈亏,风险自担;而来料加工我方不拥有所有权,不参与利益分配,不承担经济风险。
3、什么是进料加工对口全同和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
进料加工对口合同是指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对外签订进口料
件合同和相应的出口成品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数量及销售流向都在进出口合同中予以确定。
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是指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对外签计进口料件合同,在向海关备案时尚未签订出口成品合同,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数量及销售流向均未确定。
4、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海关如何监管?
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定额保税,即进口国家规定的 15 种商品先征5%,保税 95%,进口其他料件先征 15%,保税 85%,出口后,多出口的可以退税,少出口的要补税。
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A、A、B、C、D5类。商品分为禁止、限制和允许3类。AA、A、B类的东部地区企业限制类商品,都是半实转(开设台帐,付50%保证金);中西部地区限制类商品空转(开台帐,不付保证金);AA、A类企业,东部、中西部地区允许类商品不转(其中A类企业纸质手册空转)B类企业允许类商品空转C类企业无论东部、中西部,限制或允许都是实转(开台帐,交100%保证金)D类企业不准从事加工贸易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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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园区,我们国家主要有A型保税物流园区、B型保税物流园区, 不知道你的城市有没有保税物流园区,在成都07年的时候成立一个B型的保税物流园区。
A型的主要是针对大型的公司自用的, B型则是公用的。但是监管条件还是比较严格的。
具体的你可以看一下 海关总署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这个在网上是可以收到的,对报关员感兴趣的话,可以多看一下,这个是里面的一个考试内容
保税物流园区(Bonded The Thing Flows the Garden Zone/Bonded Logistics Park)
目录[隐藏] · 1 保税物流园区的含义 · 2 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 · 3 保税物流园区的优势 · 4 保税物流园区与保税区的区别 · 5 保税物流园区的发展规划 |
[编辑] 保税物流园区的含义
保税物流园区(区港联动)是指保税区在海港区划出的特定区域,实行保税区的政策,以发展仓储和物流产业为主,按“境内关外”定位,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监管区域。在该区域内,海关通过区域化、网络化、电子化的通关模式,在全封闭的监管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简化通关手续。通过保税区与港口之间的“无缝对接”,实现货物在境内外的快速集拼和快速流动。
保税物流园区是保税区的升级版,相较于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的政策优惠更为显著,功能优势更为突出,货物进出更为便捷。
我国第一个区港联动保税物流园区试点--上港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是200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目前全国已有上海、青岛、宁波等9个保税物流园区。
保税物流园区可以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进出口贸易及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维修、商品展示、和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保税物流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编辑] 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
一是国际中转。即对国际、国内货物在园区内进行分拆、集拼后,转运至境内外其他目的港。国际中转是世界各大自由港的主体功能,也是航运中心实力的体现。
二是国际配送。对进口货物进行分拣、分配或进行简单的临港增值加工后,向国内外配送。国际配送为保税物流园区发展增值服务创造了一个重要平台。
三是国际采购。对采购的国际货物和进口货物进行综合处理和简单的临港增值加工后,向国内外销售。
四是国际转口贸易。进口货物在园区内存储后不经加工即采取转口贸易方式直接出口到其他国家和地区。
[编辑] 保税物流园区的优势
除享受保税区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海关监管等方面的政策外,还叠加了出口加工区的政策,即实现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实行退税。从而改变了保税区现行的“货物实行离境方可退税”的方式,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区内享受“境内关外”的待遇,货物在区内可以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此外,区港联动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参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建设隔离设施,专门发展仓储和物流产业,区内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一、政策优势
保税物流园区内除继续执行现有的保税区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三条配套政策:
1、对进入保税物流园区的国内货物实行进区退税。比照出口加工区,对从区外进入保税物流园区内的国内货物实行进区退税。若进入保税物流园区内的国内货物重新回到区外,应严格按照货物的实际状态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改变了保税区现行的离境退税方式,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
2、给予区内企业在税费政策和市场准入方面的国民待遇。区内企业无论什么性质,都享受统一的税费政策和市场准入待遇。取消现行对国内企业征收监管手续费的政策;取消对区内企业在货代、船代和外贸经营权等多种领域方面的限制。
3、适度放宽外汇管理。货物在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流动,区内企业无需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货物在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之间流动,由区外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区内企业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后,与区外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结算以人民币计价。
二、功能提升
根据“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宽松”的区域管理理念,可以充分发展“区港一体”的优势,进一步完善货物配载、货物中转与仓储、国内外货物代理、多式联运、物流信息管理的功能;进一步完善进出口贸易、报送、通关、货物装卸、保税仓储、分拨配送等服务功能。中转集装箱在保税物流园区可以进行拆、拼箱,改变中转集装箱在港区内只能整箱进出的现状,集装箱在保税物流园区堆存无时间限制,改变集装箱在港区只有十四天报关期限的现状。
三、通关便捷
通过实施“区域管理封闭化、海关管理智能化、园区管理信息化、海关通关快捷化”等措施,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园区和港区之间开辟海运直通式通关通道,设立自动判别体系,自动生存管理数据,实现EDI无纸报关,直通式卡口实货放行。特别是对园区同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之间的保税货物结转可实行“分批出区、集中报关”的快捷通关手续,大大提高了通关效率。
四、监管高效
采用高科技手段,设置先进的海关监管设施和完备的企业电子帐册管理系统,既保证了海关对园区的严密监管,又使货物能够快速流通。
五、体制创新
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监管单位,在园区试行“一站式”申报,并与邻近港口的监管单位紧密配合,减少通关环节,提高通关效率和降低商务成本。
[编辑] 保税物流园区与保税区的区别
1.国内货物进区视同出口---保税物流园区特有政策;
2.打印退税联---保税物流园区出口报关完成即可 保税区需要跟踪到货物出境;
3.出境报关---保税物流园区仅一次出境备案 保税区需两次出境备案;
4.出口报关---保税物流园区仅一次出口报关 保税区一次出口报关和一次进区报关共两次;
5.区内企业自用设备、办公和生活消费用品的产品认证---保税物流园区检验检疫机构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免予实施品质检验 保税区需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强制性产品认证;
6.集装箱业务---保税物流园区可以拆、拼箱,并无堆存时间限制 保税区中转集装箱只能整箱进出,并要求14天必须报关。
[编辑] 保税物流园区的发展规划
实践证明,设立保税物流园区,有助于保税区与港口在产业规划、产业布局和产业联动等方面功能整合,实现海关监管模式的突破,对港口和保税区的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就应该不断探索统筹资源和整合利用最大化的路径,走出一条规模化开发、集约化经营、差异化竞争的发展道路,建成具有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定位科学、产业结构合理、环境友好型的国际化保税物流园区,构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区和国际、国内物流产业良性互动的和谐发展局面。
(一)加快园区业务拓展
1.整合国际中转业务模式。区港联动的功能为整合国际中转、转运和转口贸易相结合的复合型业务提供了操作平台。中转集装箱在园区内可以自由拆拼箱,并且堆存无时间限制,有利于吸引支线箱源和国际中转箱源的集散。要大力吸引从事国际国内中转、多国多地区快捷集拼和国际联合快运业务的国际航运集团落户,汇集一批具有世界性经营网络的物流企业,进一步扩大园区的中转货物吞吐量。
2.积极拓展国际采购业务。园区的功能开发为跨国公司在中国从事国际采购业务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解决方案。我国以前的国际采购业务都是由各供应商直接从最临近的口岸出口至国外,运至当地物流中心后进行上架前的准备工作。对于供应商来说,必须等到货物离境后才能完成货权的转移和取得退税凭证。现在通过物流园区的政策应用和功能开发,重点引进跨国公司采购中心,依托经济腹地的地理优势和国际枢纽港的口岸优势,由各供应商集中运至物流园区即实现货权的转移并取得退税凭证,便于国际物流供应商将跨国采购中的增值服务移师到物流园区,以园区为节点开展门到门的国际物流全程服务。
3.创新出口复进口业务。出口复进口业务,即“一日游”业务,以往大多通过香港等地来完成,现在通过物流园区中转,不仅节约了时间,又降低了成本。“一日游”主要路线是货物从国内,进入物流园区,然后进入国内。目前,大型IT企业和现代物流、制造企业,对零库存有很高要求,均可以物流园区作为其配送中心和物流基地,利用物流园区开展分拨业务。因此,要以大型加工贸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客户,鼓励他们利用园区开展进出口业务。
(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保税物流园区作为新生事物,迫切需要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要加强对园区的协调和管理,设立一站式的服务平台,集中受理包括报检、报关、工商、税务、外汇、统计、银行、企业咨询等业务,充分体现园区和口岸功能的一体化管理服务。加大园区的对外宣传力度,建立保税区管委会、海关和港口等相关机构参加的合作和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园区发展的重大问题。着力提高园区信息化水平,为中外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物流服务,创造一个便捷、高效、低成本的运营环境,构建一个真正的既放得开又管得住的物流园区,使这一形式更为健全和完善,让她的自主创新能力得到更大地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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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貿易合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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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加工貿易合同備案
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是指加工貿易企業持合法的加工貿易合同到主管海關備案,申請保稅並領取加工貿易登記手冊或其他准予備案憑證的行為。對符合規定的加工貿易合同,海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備案,並核發加工貿易登記手冊或其他准予備案的憑證。[1]
加工貿易加工企業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以及由經營企業設立的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並已經辦理工商營業證(執照)的工廠;經營企業和加工企業必須已經在海關註冊登記;申請備案的加工貿易合同已經由商務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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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貿易合同備案的所需單證[1]
1、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簽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和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2、加工貿易合同或合同副本。
4、屬於加工貿易國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驗主管部門的許可證件。
5、為確定單耗和損耗率的所需的有關資料。
6、其他備案所需要的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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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貿易合同備案的步驟[1]
1、報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合同,領取批准證件。
2、需要領取許可證件的,向有關主管部門領取許可證件。
3、將合同相關內容預錄入電腦系統。
4、由海關審核確定是否准予備案,准予備案的,還要確定是否開設台賬,需要開設台賬的,則領取台賬開設聯繫單。
5、憑台賬開設聯繫單到銀行開設台賬,領取台賬登記通知單。
6、憑台賬登記通知單到海關領取加工貿
加工贸易是一国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进口原料、材料或零件,利用本国的生产能力和技术,加工成成品后再出口,从而获得以外汇体现的附加价值。加工贸易是以加工为特征的再出口业务,其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加工贸易有:
1.进料加工。又叫以进养出,指用外汇购入国外的原材料、辅料,利用本国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加工成成品后,销往国外市场。这类业务中,经营的企业以买主的身份与国外签订购买原材料的合同,又以卖主的身份签订成品的出口合同。两个合同体现为两笔交易,它们都是以所有权转移为特征的货物买卖。进料加工贸易要注意所加工的成品在国际市场上要有销路。否则,进口原料外汇很难平衡,从这一点看进料加工要承担价格风险和成品的销售风险。
2.来料加工。它通常是指加工一方由国外另一方提供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按照双方商定的质量、规格、款式加工为成品,交给对方,自已收取加工费。有的是全部由对方来料,有的是一部分由对方来料,一部分由加工方采用本国原料的辅料。此外,有时对方只提出式样、规格等要求,而由加工方使用当地的原、辅料进行加工生产。这种做法常被称为“来样加工”。
3.装配业务。指由一方提供装配所需设备、技术和有关元件、零件,由另一方装配为成品后交货。来料加工和来料装配业务包括两个贸易进程,一是进口原料,二是产品出口。但这两个过程是同一笔贸易的两个方面,而不是两笔交易。原材料的提供者和产品的接受者是同一家企业,交易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而是委托加工关系,加工一方赚取的是劳务费,因而这类贸易属于劳务贸易范畴。它的好处是:加工一方可以发挥本国劳动力资源丰裕的优势,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可以补充国内原料不足,充分发挥本国的生产潜力;可以通过引进国外的先进生产工艺,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提高本国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适销能力和竞争能力。当然,来料加工与装配业务只是一种初级阶段的劳务贸易,加工方只能赚取加工费,产品从原料转化为成品过程中的附加价值,基本被对方占有。由于这种贸易方式比进料加工风险小,目前在我国开展得比较广泛,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4.协作生产。它是指一方提供部分配件或主要部件,而由另一方利用本国生产的其他配件组装成一件产品出口。商标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既可用加工方的,也可用对方的。所供配件的价款可在货款中扣除。协作生产的产品一般规定由对方销售全部或一部分,也可规定由第三方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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