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27

在台設有戶籍、住滿31天 才須報海外所得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2012.09.28 10:33 am

許多台商、僑胞在台灣設有戶籍,僅逢年過節回台幾天,但依現行法規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必須要申報海外所得。明年起,財政部「居住者」的定義放寬了。

財政部昨天宣布,明年起,「在台設有戶籍、且住滿卅一天」,才算境內居住者,否則不必再申報海外所得,其在台所得的稅率也只需按百分之廿就源扣繳。

財政部長張盛和說,重新定義「居住者」原則後,將可解決久居海外且生活及經濟重心不在國內的台商或僑民課稅困擾。

現行所得稅法對於「居住者」,是以在我國境內有沒有住所,或是否經常居住來認定。但因標準不明確,導致各地區國稅局常以納稅人在一課稅年度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就認定為居住者,即使在台灣只住一天就算,經常引起台商和僑民的抗議。

財政部昨天宣布修正放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的認定: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卅一天;或居住合計在一天以上、未滿卅一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才算境內居住者。

至於「生活及經濟重心」的認定,財政部舉例,如父母子女在台灣長期居住、享有勞健保、或擔任某公司股東者,即使居住不滿卅一天,也會被財政部認定是居住者。

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稅法對於經常居住者沒有明確規定,許多僑胞和台商在雙十國慶或過年回台短期居住幾天,就被認定是居住者,不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須適用最高百分之四十的稅率,海外所得也要納入最低稅負計算。

許多台商和僑胞抱怨,這項規定不合理。張盛和說,「僑胞的心聲,我們都聽到了」,參考美國作法,財政部將居住者放寬認定至居住滿卅一天的人。

未來這類僑民僅須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源扣繳或申報納稅,其海外薪資、財產交易所得等海外收入,也不須辦理最低稅負申報。

【2012/09/28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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